平台服务协议
提示条款: 【审慎阅读 欢迎您与我司签署本《平台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成为“业务需求承揽人”并为“业务需求 发布人”提供服务。 】 本合作协议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为维护您的自身权益,在您点击同 意或书面签署本协议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 内容,特别是权利义务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相关条款以粗体和/或下划 线标识,您更加应该重点阅读。 【签约】当您按照提示填写您的个人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申请或书面签署后,即表示 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与我司达成一致意见并成为“业务需求承揽人”,此后您 不应以未阅读或不理解本协议内容或类似言辞做任何形式的抗辩。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 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您立即停止任何的申请/注册/或书面签署程序。 【地位关系与法律适用】您与我司通过本协议建立的系平等主体的合作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的法律。 概念及释义: 1. 【业务需求发布人】:是指在“数字用工云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并以订单方式提交“数字 用工云平台”进行信息撮合的企业用户。 2. 【业务需求承揽人】:是指“业务需求发布人”在“数字用工云平台”发布任务信息后,经“ ”信息撮合,在“数字用工云平台”上自主选择承揽发布任务的完成者。 3.【数字用工云平台】:承载数字用工业务的数字系统。该系统可以对“业务需求发布人”发布的任 务订单与“业务需求承揽人”进行撮合,并可以针对“业务需求发布人”应当支付给“业务需求承揽人 ”的服务费用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协议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您为参与“数字用工云平台”数字 用工撮合业务事宜订立本服务协议。 您承诺和保证,您具有提供本协议服务所对应的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您依 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若依据相关规定,您提供的相关服务和收 费,应通过所在机构或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则您自行负责办理全部事宜,若因您的自身原因未办 理前述事宜,则您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并赔偿由此给我司及“业务需求发布人”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因“业务需求发布人”定期、不定期在“数字用工云平台”发布任务信息,您可在您自愿注册的 “数字用工云平台”选择性承揽“业务需求发布人”发布的任务订单,该任务订单后文简称“撮合任 务”。如您自愿承揽“撮合任务”,则应遵守我司与“业务需求发布人”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以及服务 质量要求。 第二条 协议效力2.1 您的签约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以您提供的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提 供或线下提供)。您承诺并保证您所提供的签约信息真实、准确,若因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本《平台 服务协议》效力的,由您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协议条款若在“数字用工云平台”上发布, 则自您线上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若为书面签署,则自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双方应另行签署新的协议;若双方未签署新的协议, 而以实际行动继续合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协议期限顺延三年直至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时为止。 2.3 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自动终止: a. 您与“业务需求发布人”达成一致意见,您主动退出服务的; b.“业务需求发布人”终止或变更业务模式而不需要您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c.“业务需求发布人”认为您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 d. 我司和“业务需求发布人”解除、终止合作的; e. 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再继续履行的。 第三条 我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您应按照“撮合任务”(该任务可能来自于“业务需求发布人”现场需求)要求为“业务需求发 布人”服务,服务期间您应遵守“业务需求发布人”有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业务需求 发布人”可根据自身的运营要求制定具体服务内容安排,您应予遵守。 3.2 “业务需求发布人”将对您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会通知我司向您付款,我司将按“业 务需求发布人”的要求向您支付费用。此处您应明确:您作为数字用工撮合系统的使用方,您系为“业务 需求发布人”提供服务,仅在“业务需求发布人”向我司发出付款指令情况下,我司才向您支付相关费用, 除此以外,您不应向我司主张任何费用。 3.3 我司在接到“业务需求发布人”付款指令并向您支付服务费用时,有权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 我司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及行政收费(如有)。 第四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4.1 您应按时尽责地完成“业务需求发布人”在“数字用工云平台”发布的任务项目,并达到规定的 质量标准,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内容。 4.2 协议期内,您应在我司以及“业务需求发布人”许可范围内使用本协议有关的商业信息;协议期 内以及协议终止后,您均有义务对双方合作的有关协议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我司、“业务需求发布人”及 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书面许可,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它方披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 信息。否则,因此导致我司、“业务需求发布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损失,均由您负责赔偿。 4.3 您确认,您与我司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劳动法律关系,我司无义务 承担您任何社保福利待遇,也不负责您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如您对承揽的订单结算事宜产生异议的,您 应当直接向“业务需求发布人”主张此异议。必要时,我司可以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协调,但您不应向我司 主张该异议。 4.4 您应自担任务履行成本和风险,自备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相关设备设施并负责其日常损耗、自行承 担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如因您自身疾病导致损失的,您应立即停止服务,积极就医,并自行承担相关损 失。 4.5 若您因完成任务需要自备交通工具的,您应当按要求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交通工具 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我司对您因参与数字用工撮 合系统而与协议相关方或第三人所产生的争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6 您确认,在参与数字用工撮合系统并从事提供综合服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您任何原因 (遭受意外、遭到侵权或实施侵权行为等)造成的您自身人身损害(伤残、身故等)或导致第三方损害的 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您有权向“业务需求发布人”主张赔偿或补偿责任,但不应以任何理由 向我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4.7 您在完成除本协议事项外,不能以我司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撮合任务”无关的业务或活动。 4.8 若相关服务通过“业务需求发布人”指定的网络平台提供,或者“业务需求发布人”指定的相关 网络平台备案,“业务需求发布人”指定的网络平台可能将要求您签署、点击电子协议,若您同意点击签 署,您点击确认后该协议将对您产生法律效力。 4.9 您承诺您不属于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不利用 “数字用工云平台”从事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五条 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我司将根据经“业务需求发布人”确认的撮合业务承揽人员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向您支付服务费 用。服务费用的结算以您按照业务结算规则实际产生的服务成果进行结算。 5.2 由于您承揽的业务并非稳定的、连续的业务(这取决于您是否决定接受业务、实际业务量的多寡 等),因此,服务费用被确认的前提是“业务需求发布人”发布的任务被您认可、接受,且您接受的任务 完成交付并经过“业务需求发布人”验收合格。您在此应当明确:由于您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 情况的不同,您能够获得的服务费用金额可能会呈现浮动,您应当清楚并了解该等浮动为正常情况。 5.3 您的服务费用由“业务需求发布人”支付,存入并指令我司向您支付。我司以人民币形式代替“业 务需求发布人”向您支付服务费用。您自行负担就该费用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及行政收费(如有),我司向 您支付服务费用时有权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我司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 项税款及行政收费(如有),但不排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规定或其他行政规定等原因导致 的需要由您自行补缴或完税的情形,遇此情形,您应自行依法依规处理。 5.4 以上所述服务费用结算标准以及违约赔偿以“业务需求发布人”的具体规定为准,且“业务需求 发布人”有权随时予以调整,根据其调整后的公布内容为准,若您不接受“业务需求发布人”的调整,可 以不再承揽相关任务;您继续履行并承揽任务的,视为您同意接受“业务需求发布人”的调整。 5.5 您应向我司提供您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以及相关必要的证件和信息。若具体账户 信息在“业务需求发布人”指定的网络平台在线提供的,以您在线提供的信息为准。 5.6 您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以您提供的收款账户为准,因您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实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 自行承担。 如您账号变更或发生不可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司或“业务需求发布人”指定的网络 平台进行变更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如有违反,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改正;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6.2 若因您的原因给“业务需求发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您未能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完成 “撮合任务”的,您应当承担因此给“业务需求发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3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彼此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 并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 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 府行为、黑客事件、大范围电信事故等。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7.1 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a. 协议期限届满或尚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一致; b. 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2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管辖8.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8.2 本合同履行地为平台方所在地。 (以下无正文)